在 HKSAR v CHAN Chu-leung CACC 160/2010 [2023] HKCA 453 一案中,上訴法院向終審法院表達關注指緘默權受侵犯是上訴法院最常見的三個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的理由之一,而每當有上訴人提出其緘默權被侵犯,終審法院在 20 年前的李福興 (2004) 7 HKCFAR 600 案中訂立的無條件保持緘默權的原則已經成為制肘原審法官及上訴法庭的「紅牌」。
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麥機智認為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而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麥機智法官表示本案為法院提供了一個機會,以闡明更適用於現代的法律測試,從而使法官、檢控官、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更清楚地知道他們在這樣一個經常出現但又至關重要的議題上的論點強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