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年份 (香港):2005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2004)
香港大學法學士學位 (2003)
執業年份 (香港):2005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2004)
香港大學法學士學位 (2003)
司法機構
暫委裁判官(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
暫委審裁官(2019年3月至5月)
法定機構
香港大律師紀律審裁委員成員(2021年6月至今)
上訴委員會 (房屋) 成員(2025年4月至今)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副主席 (2025年6月至今)
香港大律師公會
執行委員會委員(2008-2010)
新晉大律師委員會主席(2008-2010)
大中華委員會成員(2009-2019)
實習大律師改革委員會成員(2008-2010)
趙芷筠大律師擁有豐富的刑事訴訟經驗。在2014至2018年間,趙大律師曾出任暫委裁判官及於2019年出任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暫委審裁官。
在其私人執業時,她經常於不同級別的刑事法庭以辯護或外聘檢控大律師身份出庭,有能力應付繁重及複雜的案件。趙大律師曾於Vivien Fan & Ors v HKSAR (2011) 14 HKCFAR 641 及 HKSAR v Leung Kwok Hung & Ors (2007) 10 HKCFAR 148兩宗終審法院訴訟中代表被告。
此外,趙大律師亦有廣泛的民事訴訟經驗, 尤其是專門處理人身傷亡及僱員賠償案件,及 近期轉趨頻密的醫療事故案件。趙大律師擅長提供具策略性的建議,有效地配合及管理當事人索償的期望。趙大律師亦常被律政司聘用代表政府處理不同政府部門及紀律部隊的人身傷亡,死因研訊,審裁處或不同紀律聆訊的案件。
趙大律師能操流利英文,廣東話及普通話。
刑事訴訟
HKSAR v Leung Kwok Hung & Ors (2007) 10 HKCFAR 148, [2007] 1 HKLRD 797
本案中的被告於2005年在東區走廊示威被控,於上訴時高等法院原審庭因裁判官處理審訊模式及裁判官對於阻礙在法律上的定義解釋不穩妥而撤銷被告的定罪。其後律政司形事檢控科在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趙大律師在李柱銘資深大律師的領率下一同於終審法院代表被告。
Vivien Fan & Ors v HKSAR (2011) 14 HKCFAR 641 (The Shanghai Land Case)
趙大律師 和 (時為) 余承章大律師一同在95天的審訊內代表涉案上市公司 (與上海地產控股有限公司有關)
的財務總監。於原審時,該財務總監被指控為處理一則 具有虛假聲明的上市公司公告的共犯。該審訊涉及大量的法證研究和文件證供處理。其後,趙大律師在上訴法院及終審法院上訴中繼續代表被告。
HKSAR v. Ho Man Ho [2012] 1 HKLRD 188
趙大律師在余承章資深大律師的的領率下替被告上訴其強姦罪的定罪及刑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冰施及另三人, HCMA 332/2013
被告(上訴人)被控沒有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屋宇署的遷拆命令。沈士文大律師和趙大律師於原審及上訴庭代表上訴人 。
HKSAR v Kwok & Anor [2022] HKCFI 1248, HCMA 74/2021 (23 May 2022) (由ESCC 190/2020上訴)
一名補習老師因存入一張支票被指盜竊公司的據法權產。趙大律師在原審為她辯護,並代表她就訟費命令上訴。最終上訴得直,法庭下令應得訟費。
HKSAR v Tang & Ors, WKCC 3866/2019
4 名海麗邨居民被廉政公署指控於2018年的選舉中涉及選舉舞弊。趙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辯護一項曾接受一個「福袋」作為利益而投票予一名民建聯的候選人的指控。
HKSAR v Yuen & Others, DCCC 469/2022
趙大律師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的的領率下代表該案的第三被告。廉政公署指控該案的第三被告是隱瞞第二被告在一間從事放債業務的公司的實際權益的其中一名共謀者,以使第一被告(一間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行政總裁)隱瞞或沒有向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在內的各方披露第二被告是他的妻子以及上述上市公司與上述放債公司簽訂的貸款協議是關連交易。第三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無罪。
HKSAR v Tam, ESCC 1072/2023
趙大律師代表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的被告人。被告人是一名為私人或公司客戶提供在香港開立銀行帳戶服務的商人。廉政公署指稱他曾向一名本地銀行經理提供金錢利益,使居於海外的準客戶無需在新冠疫情期間親身前往銀行辦理開戶申請手續。 法院認為上述銀行經理的證供不可信,被告人經審訊後無罪釋放。
人身傷亡及僱員賠償案件(只列出有公布判決的案件)
Liu Wai Kwok v. Lui Chi Wai, CACV 10/2009
趙大律師代表原告人上訴於原訟庭案件管理程序中判決剔除三份有關原告人車房生意的證人供詞的決定。
Lee Lok Koon v Maxim’s Caterers Limited, HCPI 1129/2005
趙大律師代表被告人爭議該案的適用案件訴訟收費表為區域法院的訴訟收費表。
Wong Giles v Donowho Simon Christopher and Another [2019] HKCFI 1803; [2020] HKFCI 1053, [2020] HKCFI 603, HCPI 1046/2014
趙大律師於一宗長達12日的審訊中代表原告人,當中包括處理有關骨科及心理學上的專家證據。
Chan Wai Y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Commissioner for and on behalf of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2021] HKCFI 221, HCPI 838/2015 (29 January 2021)
趙大律師受律政司所聘代表懲教處於一宗前懲教處職員滑倒事故中作出辯護。
Fong Yee Ya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844, HCPI 1370/2016
趙大律師在本次「責任及賠償金額」訴訟中代表辯方,即律政司司長。原告人為見習警務督察,在訓練期間,下落樓梯途中失平衡跌倒。原告人稱該意外導致她的左膝蓋移位。礙於原告人在該意外前已經患有兩次左膝蓋移位的狀況,她被裁定為在該意外前「既有的身體狀況」引致她的左膝蓋比常人有較高機會移位及不穩。原告人亦患有嚴重抑鬱症。原告人的申索不成立,被法院撤銷。
Wong Chau Wan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Nos 11-12 Canal Road West, Hong Kong, DCPI 227/2013 (13 November 2014)
趙大律師代表原告人申請剔除被告人抗辯書的部份抗辯內容及撤銷整份修訂的反申索書。
Cheng Wai Lun v. Kong Hing Wah formerly trading as E an C-T Engineering Co and Another [2023] HKDC 1158, DCEC 1402/2019
在本僱員補償的賠償評估訴訟中,趙大律師代表申請人。該訴訟中的第一答辯人,即申請人的前僱主沒有主動採取任何抗辯,但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則申請加入本訴訟成為第二答辯人,並爭議有關賠償金額。
Siu Chi Hung Garr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and on behalf of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2] HKDC 772, DCPI 3344/2019 (12 August 2022)
原告人聲稱被警務人員襲擊並向警方提出人身傷亡賠償和其他濟助的申請,趙大律師受律政司聘用代表被告人,而該原告人的提訴最終被駁回。
Yeung Siu Ling v Hospital Authority [2022] HKDC 674, DCPI 101/2018 (6 July 2022)
趙大律師代表原告人作出損害賠償評估申請, 涉及的議題包括評核該意外有否加劇原告人本身的傷患及相關賠償的分配問題。
Lau Yuk Kwan v. Po Lin Monastery, DCEC 315/2010 (18 July 2011 and 8 September 2011)
趙大律師於一宗涉及責任及賠償的僱員補償審訊中及後續的訟費申請中代表申請人。
Lau Oi Hing v. Sze Cheung Fun, DCEC 1137/2008 (24 March 2010 and 5 May 2010)
趙大律師於一宗有關責任及賠償的爭的僱員補償審訊中及後續的更改訟費申請中代表申請人。
莫家駿及另一人 訴 溫才, DCPI 2294/2008 (8 December 2009)
本案原告人因被鄰居所養的狗隻的追逐下從電單車墮下。趙大律師代表原告按scienter 理論控告鄰居在明知其所養的狗隻有追蹤車輛的傾向下沒有管控其狗隻。
其他案件(只列出有公布判決的案件)
Leung Kam Chung Kenneth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3] 4 HKLRD 829
原告人聲稱在2019年11月18日發生的社會事件期間,有警務人員向他的診所兼住所發射了兩枚催淚彈並因而造成火災,令他蒙受損失。警務處處長就三名擬就本案準備證人陳述書的警務人員申請匿名令,以將他們的姓名、職級及獨特識別號碼在整個法律程序中保密,或使任何公眾人士(包括傳媒)在報導本案的法律程序時不得報導或披露這些警務人員的身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本案中重新審視了與匿名令的相關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