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YY Lau

劉玉儀大律師

執業年份(香港): 2011


英國CEDR認可調解員(2011)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2009)

英國埃克塞特大學法律學士(榮譽學位)(2008)


執業年份(香港): 2011


英國CEDR認可調解員(2011)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2009)

英國埃克塞特大學法律學士(榮譽學位)(2008)

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校董

法律援助署名冊大律師(民事及刑事)

當值律師服務大律師

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成員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成員

劉玉儀大律師執業範圍廣泛,涵蓋許多不同領域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她常受委聘於香港各級法院及上訴庭的雙語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大律師,亦經常提供法律諮詢及草擬法律文件工作。劉大律師能操流利英文,廣東話及普通話。


劉大律師在刑事法領域有相當豐富的經驗,曾以辯護及檢控大律師身份處理不同案件,包括及不限於商業罪案(廉政公署、商業罪案調查科查處之罪行、貪污、詐騙、洗黑錢、使用虛假文書等);暴力犯罪;與毒品有關的罪行;性罪行;入境處罪行;與道路交通有關的罪行;海關條例相關罪行等。劉大律師經常受委聘為在警署、廉政公署、證監會及/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接受調查的人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陪同參與面談調查。


在民事訴訟方面,劉大律師亦受委聘於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 , 代表客戶進行審訊及法律諮詢工作,包括正審、申請緊急禁制令、非正審的申請。其業務範疇包括土地法,遺囑認證糾紛、合同,公司、婚姻、人身傷害、僱傭、破產等糾紛及事宜、放債人事宜以及司法覆核。 劉大律師常為上市公司或即將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提供法律意見,亦定期就《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發牌及合規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劉大律師於 2011 年成為認可調解員,於各種糾紛中擔任調解員的經驗豐富。

刑事

 

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  (D4) (CACC 239/2021) – (串謀詐騙)

針對區域法院定罪上訴,及控方提出判刑覆核的案件。在上訴聆訊中,代表第四上訴人(由蔡維邦資深大律師領導),案發時第四上訴人於鼎成任職。法律議題包括案中康宏、鼎成和康宏證券之間的配售安排是否涉及關連人士或關連交易或虛假交易,及根據《上市規則》康宏是否有任何披露責任等等。

上訴庭指出康宏、鼎成和康宏證券之間的配售安排並非虛假交易,控方無法證明其存在欺詐意圖。上訴庭認為,康宏與鼎成的協議合法有效,而第一被告人個人與鼎成之間並沒有實質協議,因此控方的指控不成立,第四上訴人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CACC 60/2022) – (傷人17、普通襲擊)

代表上訴人(由余承章資深大律師領導)。 上訴人因在2019年反送中運動抗議期間,咬掉時任區議員趙家賢的左耳並襲擊另外3名途人,被判處14年半監禁。其中一個法律議題包括原審判決中的民事索賠金額達到了393萬元,是一個罕見的巨額賠償,上訴人需要出售住所來支付此金額,顯示了他的誠意,判刑是否應獲扣減。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不應僅僅因為賠償款項是由上訴人所造成而將減刑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  (HCMA 15/2022) – (偽造、使用虛假文書、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 )

針對裁判法院定罪和判刑上訴案件。法律議題包括上訴人在原審時進行自辯時,從未透露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因而影響裁判官對上訴人案發時的行為的裁決。上訴法庭接納上訴中援引專家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過往的內地醫療報告作為新證據,判處上訴人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  (CACC 175/2019) [2021] HKCA 179, Reported in: [2021] 1 HKLRD 1215, - (販運危險藥物)

針對高等法院的判刑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中代表上訴人成功對判刑提出上訴。法律議題包括是否是考慮案情後是否需要加刑,以及在不應用總體量刑原則的情況下,將一系列加刑因素相加是否合適。上訴庭認為根據整體量刑原則,裁定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  (HCMA 617/2018) [2021] HKCFI 148 – (欺詐罪)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及針裁判法院的定罪提出上訴。法律議題包括原審裁判官對受害人多次在被盤問時問非所答及多項重點前後矛盾的證供,仍接納受害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否穩委。 上訴人的定罪最終被撤銷,並獲上訴庭頒布訟費令(包括正審)。

 

 

賄賂及貪污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 (D3)(DCCC187& 1112/2021)[2023] HKDC 181 – (串謀盜竊)

廉政公署起訴兩間日式拉麵店的經理、廚師及侍應等10名前僱員,控告他們涉嫌串謀盜竊收銀機內之現金,並行賄受賄以縱容該等挪用公司款項勾當。案件爭議點為第三被告人是否只是一名清白的中間人而非犯案的串謀者及對所作的錄影會面中的解讀。劉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人即拉麵店任職的兼職侍應,經審訊後,第三被告人最後被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  (D3)(DCCC 348/2021)[2022] HKDC 1145 – (串謀盜竊)

案情指控D1和D2與其他人合謀,在收到ATM機現金後取消比特幣交易。從而從比特幣ATM機竊取現金。 劉大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案件涵蓋複雜的比特幣交易問題,及有關 RBF 方法和挖礦費用等專家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及其他 (CACC 425/2015) – (串謀詐騙)

劉大律師代表第一申請人 (由莊啟文大律師帶領導),即發展商。這是一宗史無前例的起訴“套丁”的案件。廉政公署指控一名小型屋宇發展商及 11 名原居村民在新界小型屋宇項目上串謀詐騙地政總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D1) (DCCC 1092/2017) – (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串謀詐騙)

劉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即一家製藥廠的銷售代表。案情指第一被告人從他的客戶那裡購買了藥品並賣給了第二被告人,即藥房負責人。案件的爭議點涉及是否存在委託代理關係的各種問題;代理人是否接受並獲得《防止賄賂條例》條款定義範圍內的利益;接受付款是否作為誘因和/或報酬或其他原因;以及有關事宜是否與其委託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 (WKCC 2347/2017) – (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劉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人,即第一被告的母親。第三被告人從同事口中得知廉政公署對其兒子的車牌進行了調查,母親擔心地問兒子發生了什麼事而披露了事件。案件的爭議點涉及母親的行為是否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中第 30(1)(a) 條的合法辯解的定義。

 

 

欺詐及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DCCC 242/2019) – (欺詐)

案件涉及金融投資欺詐。劉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中爭議點是控方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充分證明第一被告人有意誘騙受害人進行投資或從中獲益。法庭最終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第一被告人在案發期間直接參與了欺騙行為,或者具有故意欺騙的主觀意圖,裁定第一被告人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 (D3)(HCCP 707/2020) – (洗黑錢, 請求書)

律政司司長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向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發出請求書,以協助向內地控方證人取得證據。劉大律師代表第三答辯人拒絕該申請。在各答辯人提交各自的誓章及反對的書面陳詞後,律政司司長撤回了其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  (DCCC 122/2018) – (欺詐)

案件涉及匯款欺詐罪。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中爭議點為被告人是否該欺詐匯款的策劃人或對指稱的欺詐是否知情。經審訊後,被告人被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  (KTCC 2468/2017)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受害人指稱,被告人冒充醫療保健公司員工,欺騙受害人購買醫療保健機器。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  (STCC 1909/2016) – (盜竊)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被告人被僱主指控他向客戶加價,並從中竊取該差價。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  (STCC 3135/2016) – (串謀詐騙)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被告人涉嫌安排香港居民與內地女性假結婚。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危險藥物相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HCCC 229/2020)- (販運危險藥物)

劉大律師在為期八天的高等法院陪審團審訊的案件進行辯護。 該案涉及販運22,611克可卡因。 案件涉及DNA證據、指紋證據和證據鏈的爭議。 陪審團以 6 比 1 的多數判定被告人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 (D3)(DCCC 77/2020)[2023] HKDC 584 - (販運危險藥物、藏危險藥物)

劉大律師在為期 30 天的區域法院案件代表第三被告進行審訊。 該案涉及2015年的一次警方臥底行動。案件主要爭議毒品的證物鍊及臥底警員及其操控員的證詞是否可信及可靠。第三被告在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HCCC 201/2020) – (販運危險藥物)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為一宗審訊為期7 天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陪審團審訊的案件進行辯護。 該案涉及被告人從快遞服務中心領取包裹,該包裹後來被發現載有危險藥物。被告人獲陪審團一致裁定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 (CACC 152/2021; DCCC824/2020) – (販運危險藥物)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及上訴。 該案爭議點涉及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是作自用或是販運為目的。

 

 

暴力相關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  (WKCC 4070/2024) – (普通襲擊)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受害人與被告人是公司同事但屬不同部門。受害人指稱當受害人在辦公桌工作時,被告人大聲責罵及從受害人的後方襲擊受害人。被告人否認襲擊,經審訊後,被告人獲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郁 (D3)(FLCC 226/2022)–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劉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人進行審訊。控方案情指 4名被告人於2019年11月響應網上號召造成交通堵塞,在上水一帶組織向鐵路投擲物品。案件涉及身份及證據鏈的爭議。第三被告在審訊後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 (KCCC 995/2020) – (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被告人的家庭傭工指稱被告人襲擊她,由於法庭認為該家庭傭工的證供令人難以置信,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並頒令訟費給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 (DCCC 325/2019) – (以三合會社團身份行事)

劉大律師代表第三被告人進行審訊,第三被告人面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身份行事的控罪名。案中爭議點是臥底警員和他的操控員的證據是否可信及可靠。經審訊後,第三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 (KTCC 1892/2019) – (普通襲擊)

劉大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進行審訊。社運期間,抗議者在觀塘港鐵站外設置了連儂牆。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途經該連儂牆,被指控毆打圍觀者。案件爭議點涉及身份爭議,即被告人在現場被捕後,受害人沒有向警方當場指出被告人,事後亦從沒有進行認人手續的情況下,在庭上作出辯認是否合適。經審訊後,第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ESCC 2187/2017) – (刑事恐嚇)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東方日報記者指稱被告人向他作出刑事恐嚇。受害人的證供與事發當時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像所攝錄的影像互相矛盾。在辯方作出中段陳詞後,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並獲訟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 (KTCC 845/2018) – (刑事恐嚇)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件涉及被告人與受害人因泊車事宜發生爭執,爭執期間,受害人指稱被告人恐嚇要打他。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庄 (KTCC 550/2015) – (襲警)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被告人被控在佔中運動期間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案中爭議點在於警員的證詞與受害人的證詞是否可信及可靠。經審訊後,被告人被判無罪釋放,並獲訟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 (KTCC 1517/2019) – (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中涉及被告與其鄰居之間的糾紛,案中爭議點在於被告人當時的舉動是否出於自衛。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WKCC 4368/2018) – (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該案涉及兩間車房的員工因泊車的問題而發生爭執,爭議點在於被告人當時的舉動是否出於自衛。經審訊後,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人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TMCC 2848/2016) – (自稱三合會成員、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辯方爭議三合會專家的專家證供和受害人的證供。由於法庭不接受三合會專家的證供,亦認為受害人的證據令人難以置信且不可靠,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 (ESCC 2918/2016) – (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受害人指稱與被告人因家居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人襲擊受害人。被告人否認襲擊。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性侵及猥褻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  (KCCC1266/2021) (8項猥褻侵犯指控)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被告人女兒的家庭傭工指稱被告人多次非禮她,案中爭議點在於該該家庭傭工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經審辦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並獲訟費。

 

 

入境相關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  (STCC3678/2019)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違反逗留條件)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被告人是一名殘疾人士,被控協助、教唆、輔導或促成其七歲的女兒違反她在香港的逗留條件,即過期逗留。原審時,對會面紀錄中的招認作出爭議,最終獲法庭剔除該會面紀錄。案中爭議點涉及被告人因殘疾沒有能力把七歲女兒送回內地,但被告人已盡了所能向不同機構及政府部門尋求協助,被告人是否有控罪中指稱的協助、教唆等相關的意圖。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招  (STCC3797/2016) (違反逗留條件)

劉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進行審訊,並對其會面紀錄內的招認作出爭議。法庭裁定被告人的招認口供非自願作出,並把其剔除。案中爭議點是警員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被告人在關鍵時刻是否受僱於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A  (STCC3048/2016) – (在遣送離境令有效期間接受僱傭工作)

劉大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進行審訊,並對其會面紀錄內的招認作出爭議。法庭最終裁定,被告人的招認口供非自願作出的,並把其會面紀錄剔除。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第二被告人在關鍵時刻接受僱傭工作,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海關相關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FLCC1313/2022) (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 - 私煙)

劉大律師代表第五被告人進行審訊。第五被告人與另外兩名被告人在一幢工業大廈的單位內被海關截查,並在單位內檢獲大約 540萬支香煙。案中爭議點是對單位內的未完稅香煙第五被告人是否知情。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道路交通違法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FLCC 97/2023)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人對危險駕駛不認罪,但對不心駕駛表示認罪,不獲控方接受。經審訊後,被告人危險駕駛罪名獲判無罪,並改判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KCS 24970/2023)– (不小心駕駛)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件涉及被告人車輛從停泊的位置駛出時,與後車發生碰撞。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TMS 7361/2020) – (危險駕駛)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被告人對危險駕駛不認罪,但對不心駕駛表示認罪,但控方不接受。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罪名被判無罪釋放,並改判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KCS 20759/2020) – (不小心駕駛)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件涉及兩車因同時左轉而發生的碰撞。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 (KCS 42/2018) – (不小心駕駛)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件涉及車輛使用螺旋形新式迴旋處時之優先行車線。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KCS 42/2018) – (不小心駕駛)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件涉及被告人是否沒有對狗隻靜止狀態給予適合的觀察及注意。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FLS 826/2019) – (不小心駕駛)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審訊,案件涉及只可右轉的指示牌。經審訊後,被告人獲判無罪。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 (HCCP 487/2023)

被告被控“勒索”。 被告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時被獲准保釋,但條件是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排定審期幾個月後,被告在試圖離開香港前往澳門時被捕,再被帶上裁判處保釋被拒。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最終,被告獲准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 (HCCP 447/2023)

被告被控“洗黑錢”250萬港元。 被告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時保釋被拒,原因是他缺乏本地聯繫。劉大律

師代表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最終,被告獲准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 (HCCP 192/2021)

被告被控“盜竊”380萬港元。 被告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時保釋被拒,原因是案件性質嚴重及潛逃風險高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最終,被告獲准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 (HCCP 93/2018)

被告被控“販運 40,000 大麻”。 被告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時保釋被拒,原因是案件性質嚴重,涉案毒品份量非常多及潛逃風險高。劉大律師代表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最終,被告獲准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 (KTCC 1028 /2017)

被告被控「傷人17」。 被告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時保釋被拒,原因是案件性質嚴重,及潛逃風險高。劉大律師代表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最終,被告獲准保釋。





民商事案件

 

 

司法覆核及行政法案件

 

ASGHAR IBRAR 訴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及入境事務處處長 (HCAL9/2016)

劉大律師代表申請人。案件涉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接受申請人的延期上訴,最訴申請人成功獲得上訴許可,並成功覆核有關決定,申請人亦獲發訟費。



緊急禁制令

 

SMART-TRANS LOGISTICS LIMITED 訴AGBO OBYEBUCHI STANLEY trading as Y&Y Company (HCA1900/2016) – (合約爭議)

劉大律師代表原告人,並成功獲得禁制令,凍結被告人的資產直至雙方訴訟完結。

 

SILVER LEAD HOLDINGS LIMITED, LOO KAR CHUN and WOO CHUN SHUN, BILLY (胡忠信), trading as “P & T Hair” 訴  TSE MAN FUNG and MA HING MO (HCA17/2017) – (非法入侵)

劉大律師代表原告人,成功獲得禁制令,禁止被告人安裝巨大招牌覆蓋原告人店舖整個招牌和窗戶。

 

 

僱員賠償案件

 

WONG San Fat v Hypercube Interior design Limited (R1) and Sam Ho Engineering Co operated by LUI Kwong Sum (R2) (DCEC2176/2017)

劉大律師代表申請人。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 第9、10 及10A 條向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提出要求賠償申請人在受僱期間遭受的傷害。針對第二被告的申請被批准,並獲訟費。

 

 

土地審裁處案件

 

Tony Chan v Leung Kit Yee Kitty (LDPD2423/2014) – (租務糾紛)

劉大律師代表業主並成功地從租客手中收回對土地的所有權及租金。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anling Centre v Wong Yu Ting Terence and Tsang Suk Han (LDBM 28/2013) – (違反大廈公契)

劉大律代表答辯人。業主立案法團指被告人作為大廈屋頂的擁有人,在屋頂安裝了 3 根天線,違反了大廈公契的條款,

 

 

其他非正審申請

 

SMART-TRANS LOGISTICS LIMITED v AGBO OBYEBUCHI STANLEY trading as Y&Y Company (HCA1900/2016) – (合約爭議)

劉大律師代表原告人,成功獲得簡易判決命令(第 14 號命令)。

 

CHAN TIN CHU & SONS COMPANY LIMITED v Wong Man Chung & others. (HCA613/2016)  – (村屋土地糾紛、信託)

劉大律師代表原告人,並成功反對被告人申請原告人需承擔費用的擔保申請。

 

CHIU SAN SAN ESTHER trading as CLASSIC DESIGN &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v Tsui Yuk Sau (DCCJ597/2018) – (合約爭議)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成功撤銷缺席判決命令。

 

SMART-TRANS LOGISTICS LIMITED v  obiegbu prince jerry jay trading as “best air cargo & shipping services co. Hong kong” (DCCJ 702/2015) -– (合約爭議)

劉大律師代表原告人,成功反對被告人提出的撤銷缺席判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