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car Tang

鄧立信大律師

執業年份 (香港): 2023


法學專業證書, 香港城市大學 (2022)

法學士, 香港城市大學 (2021)



執業年份 (香港): 2023


法學專業證書, 香港城市大學 (2022)

法學士, 香港城市大學 (2021)


兼任講師,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法律證書課程 (由2024年1月起)


審裁小組委員 (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淫褻物品審裁處 (由2022年9月起至今)


簡述


鄧立信大律師師承余承章資深大律師、王星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李懷德大律師和葉海琅大律師,並於2023年實習期滿後加入大律師事務所。


鄧大律師正積極拓展的民事與刑事業務,執業重點為商業訴訟,家事和婚姻訴訟,處理婚姻財產、兒童安排、第三方就婚姻財產業權的爭議、交付羈押程序,另外亦處理人身傷亡與僱員補償,以及公法與司法覆核。鄧大律師接受各業務領域的委聘。


在開始實習前,鄧大律師曾在香港其中一家最大型的地產發展商任職,協助業務發展,社會創新及社區參與的工作。上述經驗使鄧大律師能在執業上充分運用所累積的商業經驗及知識。


鄧大律師能以雙語處理案件,並能以英文、繁體和簡體中文草擬法律文件。鄧大律師亦能操流利普通話。


業務範疇


仲裁

銀行/金融

慈善

民事欺詐/資產追回

商業訴訟

公司法及清盤

誹謗

僱傭

信託與衡平法

家事/婚姻

金融財務服務監管

刑事訴訟

禁制令/藐視法庭

土地及財產

人身傷亡/僱員補償

公法/司法覆核

遺產及繼承

監管及紀律聆訊

稅務


銀行/金融


代表一名非香港居民,就凍結戶口內資產事宜向一家本地銀行作出書面申述(獨自處理案件)


慈善


Ong Heung Kong v Yan Cui Xiuqiong (HCMP 2225/2021 及 HCMP 1809/2023, 共同聆訊) (與譚俊傑大律師):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20號命令,就委任慈善基金受託人向法庭作出申請


公司法與清盤


Re Differ Group Auto Limited (HCCW 266/2023) (獨自出庭聆訊):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7條,對已註冊的非香港公司作出清盤呈請


刑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 (KCS 4422 – 4424/2023) (余承章資深大律師帶領,與姚大華大律師): 就不小心駕駛,在引致人身體受傷的意外後沒有停車,在引致人身體受傷的意外後沒有報案的審訊


公法/司法覆核


RTHK Programme Staff Union & Hong Ko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v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CACV 579/2021 及 CACV 584/2021, 共同聆訊) (實習期間, 協助譚俊傑大律師及劉晉安大律師): 雙方就原訟法庭判決 [2021] 5 HKLRD 509提出上訴, 有關政府部門就裁定電視節目內容違反《電視廣播守則》條文的決定的合法性


Hui Kin W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HCAL 1132/2023, 已和解) (實習期間, 協助譚俊傑大律師及劉晉安大律師): 有關政府部門就拒絕公屋申請的決定,及《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內條文的合法性/合憲性。